公证参与调解 矛盾止于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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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参与调解 矛盾止于诉前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7日,郑某来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咨询如何通过诉讼解决其父亲遗留的房产继承问题。立案庭人员了解后,考虑到该继承纠纷案件有调解的可能性,便引导当事人来到司法服务中心公证司法辅助窗口,请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的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司法辅助人员进行诉前调解。

        经公证人员向郑某了解,郑某的母亲、祖父早年亡故,还有一个祖母健在,郑某父亲于2010年死亡,遗留有房产一处。而纠纷起源就出在该房屋的来历上,原来郑某父亲早年丧妻后居无定所,郑某的姑姑便把自己的一间房产转让给了郑某父亲。随后,郑某父亲、郑某及郑某祖母三人一起居住在该房屋内。可过了两三年,郑某父亲亡故,随后郑某便随其他亲戚生活直至结婚生子,郑某祖母则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一直以来,郑某的姑姑、叔叔就对郑某继承该房屋有意见,认为当年这个房子是从姑姑手里转让过来的,应该还给姑姑,而郑某则认为当年既然已经进行了房产过户登记,郑某父亲就是房屋所有权人,自己就有权继承。争执之下,郑某的姑姑、叔叔说服郑某祖母不去办理继承手续,以致该房屋一直无法继承过户。这几年大家因为这事几乎没有了往来。这次因为郑某的孩子读书需要房产证,无奈之下,郑某才来法院,寻求诉讼解决。

        经公证人员询问,郑某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她本人也不想把祖母告上法庭,不想再次扩大矛盾。了解到该案的症结,公证人员便联系郑某的叔叔、姑姑,大家均表示可以尝试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分歧依然很大,互不相让。公证人员一边安慰郑某年迈的祖母,一边给大家讲解子女、父母继承的法定权利,分析后果,晓以利害。经过多次耐心调解,最终郑某与其祖母同意相互和解,表示愿意等额共同继承,并且撤销继承诉讼,以办理继承公证方式解决该房屋继承问题。公证人员当即受理了这个特殊的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公证人员使用“大数据”平台查询了被继承人的死亡信息,房屋权属信息,户籍信息,并通过郑某的出生申报材料和派出所户籍档案查证到郑某与其父母的资料,及时完成了审查工作。几天后,郑某与祖母就拿到了继承公证书,长期未决的房屋继承纷争得到解决,疏远了近十年的亲情得到了修复。

        【案例评析】

        实践中,公证参与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大多数是由公证员作为调解员的身份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在现行的实体法程序法框架下创新做法。但需要注意的是,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社会定位不同,公证员在完成辅助事务的同时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能为完成辅助事务而忘记公证机构本身的职能定位。

 

2022年1月6日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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