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温州市公证协会(Wenzhou Nota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温州市公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的,由温州市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证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带领全体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对公证行业的政治保障作用,确保公证行业正确发展方向。引导和促进全体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弘扬“红船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执业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公证公信力。服务广大会员,为会员依法执业和推进行业整体发展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温州市司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浙江省温州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全市性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市的公证工作,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联系;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四)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会员福利事业;

(五)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和对会员的举报投诉,查处会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规范和自律准则的会员予以惩戒;

(六)负责会员的教育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支持开展公证法学研究活动;

(七)组织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开展公益法律服务;

(八)宣传公证制度,办好公证宣传平台,编印业务学习资料,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

(九)加强与外省、市公证协会的交流,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组织实施事关全市公证行业发展的重大项目;

(十一)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订购、调配,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十二)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温州市司法局和浙江省公证协会交办的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本市取得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公证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其他与公证业务有关的机构,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市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本市取得公证助理证的公证员助理为本会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干部为本会个人会员。从事公证法学教学和对公证工作有研究的人员,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依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志愿;

(三)热心于我市公证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

(三)享受本会举办的有关服务和福利;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本会予以维护;

(六)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自律准则,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配合本会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合法利益,维护会员团结,维护公证职业荣誉。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享有除第十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履行第十一条的义务。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注销执业证书的,个人会员离职或者注销、吊销、撤销执业证书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退会,其会内职务自然免除。

经申请批准加入的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内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监督本会章程实施;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会员大会认为依法应由其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为三十九人,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根据会长建议决定设置或撤销本会的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会员自律准则、公证执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制定本会的办事规则;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根据会长提名,决定聘请、解聘秘书长;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但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干部担任理事的增补,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会补选。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由会长或其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认为有重要或者紧急事宜需要审议的,应当召开理事会。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数字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除第(二)(三)(七)项外的职责;

(三)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四)听取并审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其他经理事会授权的事项或者拟提交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数字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热心行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确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负责人由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会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选聘各专门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

(五)审批、监管协会的财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从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检查协会的财务;

(二)对理事、秘书长执行协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协会决议的理事、秘书长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秘书长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要求理事、秘书长予以纠正;

(四)向会员大会提出动议;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必要监事可随时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数字化通讯形式召开。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四十一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公证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会员给予行业惩戒。

第四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并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公证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公证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中成绩显著的;

(六)热心公益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被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将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惩戒:

(一)违反《公证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公证行业规范的;

(三)违反公证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公证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五)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本会认为应当给予行业惩戒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对受到行业惩戒的会员,可同时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强制培训。

第四十四条  会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会员资格自动中止,中止期限与行政处罚确定的期限相同。

第四十五条  对会员的奖励、惩戒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根据发展形势和客观条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公证行业党组织,指导和支持公证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配合建立完善行业党组织在机构决策、规范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支持党组织对行业、机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对正确的意见予以采纳。

第四十八条  推行机构管理层党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注重推荐优秀党组织书记和党员公证员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作为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

第五十条  本会发生变更、撤并或注销的,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会协助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加强活动阵地建设,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有: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完成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依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公证事业发展,为会员提供公证信息资料,开展学术交流和教育培训,开展会员疗养和其他福利活动,组织公益服务活动,支付协会办事机构及其人员的各项开支。会费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内部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税务、会计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六十条  本会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常务理事会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经会员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依法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2022年4月24日会员大会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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