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有“温度”的公证服务 ——继承公证中涉及多种遗产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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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有“温度”的公证服务

——继承公证中涉及多种遗产分割方式

        【基本案情】

        当事人吴乙向温州市中诚公证处提出继承咨询,他的父亲吴甲于2018年死亡,父亲吴甲与母亲李某系原配夫妻,共生育两个儿子吴乙、吴丙,没有其他收养或送养子女。吴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父亲吴甲遗有与母亲李某共有的A、B、C三处住宅(建筑面积分别为120、100、80平方米,三处住宅均处同一小区,且每处住宅每平方米的单价大致相同)和一处营业房。吴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吴甲与妻子李某没有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吴丙患唐氏综合征,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吴甲与李某照顾,吴甲过世后,现由李某一人来照顾他的生活起居。人民法院已判决宣告吴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李某担任他的监护人。

        根据原《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吴甲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妻子李某、儿子吴乙、吴丙共同继承。遗产分割不是机械、均等地分割,还要照顾特殊困难人群,及兼顾特殊情况与需求。吴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李某代理吴丙行使继承权,且不得损害其利益,李某一般不能代理其放弃继承权。据原《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如吴乙也要求继承上述遗产,继承后,吴乙、吴丙每人均占每处房产相等的份额。

        吴乙提出,如每套房产均有吴丙的份额,将来不方便贷款融资,他希望继承后其中有一套房屋产权上没有吴丙的份额,方便其日后融资,并同意在遗产分配上照顾吴丙,多分一些给吴丙,李某对此表示赞同。据此,吴乙提出的需求,除了运用共有的遗产分割方式外,还需通过运用其他遗产分割方式得以解决。

        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李某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上述遗产;吴乙和吴丙的监护人李某对A和B两处住宅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约定A住宅中属被继承人吴甲所有部分(即A住宅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吴丙取得,约定B住宅中属被继承人吴甲所有部分(即B住宅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吴乙取得;对于C住宅和营业房,两人以共有的方式继承遗产。因此,关于C住宅和营业房的遗产分割属于均等分割,应确认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在公证笔录中注明;关于A和B两处住宅的遗产分割属于不均等分割,需要明确当事人之间遗产分割的意思表示,就该意思表示来拟定一份遗产分割协议书,由当事人确认签署。继承公证书中引用该遗产分割协议书的主要内容,说明分割的依据及分割后房产的归属。

        【案例评析】

        随着现代化社会进程的加快,遗产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在共同继承中,传统的均等分割变得越来越困难。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原《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用好“遗产分割”这个法律工具,事关对公证传统继承业务的突破和发展,也是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在公证实务中探索多元解纷的好做法。

2022年1月6日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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